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合同終止: (壹)基金合同到期,不延期;(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六個月內無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擔;(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