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獎勵費應屬於安全生產費用的範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但安全生產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提取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安全生產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包括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這裏所指的資金投入應該包括安全生產知識競賽獎勵基金和安全生產獎勵費,獎罰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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