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動詞,拼音juān zèng,捐贈,禮物。主動給別人壹些有價值的東西。第二章捐贈與捐獻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順序
第十壹條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並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管理捐贈財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捐贈財產移交給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根據捐獻者的意願進行分配或興辦公益事業,但不得以這個器官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