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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補助金6個月後還可以申請嗎

壹、失業補助金6個月後還可以申請嗎

1、失業補助金6個月後不可以再申請。壹般每個人只能申請壹次失業補助金,只有滿足條件才能領取。壹般失業補助金是按月發放,領完6個月後就不能繼續領取,所以大家壹定要註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二、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麽

失業補助金的領取條件如下: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

2、依照要求參與失業保險,所屬單位和自己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不夠壹年;

3、繳納社保繳費滿壹年但因本人緣故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