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在本市所在城鎮有常住戶口;
3.職工在職期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工作關系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金1年;
5、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申領手續,並有崗位要求。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什麽?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3個月失業救濟金;
2.五年後不足10年的,從第五年起每增加1年,失業救濟金增加1個月,最多18個月;10歲以上的為24個月。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確定;
3.失業前,雇主和失業人員累計繳納的保險費超過65,438+0年但不到65,438+00年,為最低工資的70%,如果超過65,438+00年及以上,則為最低工作標準的8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