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銷售貨物支付的運輸費用取得運費結算憑證(普通發票)的,允許按照憑證所列運費和7%的建設基金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2.納稅人銷售貨物向買方收取的運費收入屬於價外費用,應並入貨物的應稅銷售額計算應納增值稅。
這樣,如果問題中運費是向買方收取的,那麽:運費銷項稅=取得的運費收入/(1+稅率)*稅率;如果不收運費,就不涉及增值稅的銷項稅。
關於補充問題。
壹.支付的運費和雜費
根據上面第壹點指出的稅法規定,只要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上的付款方是妳的企業,就可以按照單據上註明的運費和7%的建設基金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得扣除。這裏,扣除進項稅後的運雜費,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二是收取的運雜費
在向買方收取運雜費方面,根據稅法規定,除預付的運雜費外,以任何名義收取的費用均構成價外費用,並入銷售的貨物銷售額,依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請參考以上。
根據稅法規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買方;
2.納稅人將把發票轉交給買方。
“運費沒有銷項稅”的說法缺乏稅法依據。
3.對妳來說,按照原問題的意思,如果妳的企業在扣除運費進項稅額後,向買方收取(退回)運雜費,此時由於原運費結算單已經申報並認證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收取的運雜費構成價外費用,增值稅必須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繳納。但是,如果妳的企業不向買方收取(退還),就不涉及銷項稅的計算,也就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