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出科目核算企業(財務)發生的利息支出,包括各種存款(單位存款、專項存款、再貸款資金等)發生的利息支出。)吸收、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出售和回購金融資產、按期分攤的未確認融資費用。
本科目應按利息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標準計算確定各項利息支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應付利息的金額,貸記“應付利息”、“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款項”等科目,按照差額借記或貸記“吸收存款——利息調整”等科目。
期末,本科目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擴展數據
臨時借款的期限壹般較短,因此利息費用的會計處理通常與臨時借款的償還同時發生。
歸還暫借款時,按借款本金借記“暫借款”科目,按借款利息借記“資本性支出-利息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計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例:某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向銀行支付臨時貸款本金60,000元,貸款利息5,000元,根據銀行利息通知單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臨時借款60000元,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利息支出5000元、
貸款:銀行存款-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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