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型基金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壹,合夥型基金本質上是壹種合夥關系。合夥型基金常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承擔的責任不同,這也就決定了它們對有限合夥企業的權利也不相同。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僅需按照有限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認繳出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受普通合夥人委托的基金管理人或自任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負責基金投資等重大事項的管理與決策,對有限合夥企業的責任是執行合夥事務。 第二,有利於避免雙重納稅。有限合夥企業並不是獨立的法人,不能獨立於合夥人而存在,必須依附於各合夥人的契約關系,按照我國稅法,有限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合夥人承擔納稅義務,有利於避免雙重征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