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剛適用刑法第180條第四款: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廣東達內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婷指出,該條款規定: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案是首例基金經理因違規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判刑的案件,其警示和教育意義不容忽視。”胡婷說。雖然韓剛是第壹個因使用未公開信息而被判刑的基金經理,但他不是第壹個從事這種非法交易的基金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