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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能否對交通事故實施財政補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新制度。該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確保受害人依據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無法獲得賠償時,能夠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救助或適當賠償。

救濟基金:

(壹)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保險費的壹定比例收取;

(二)地方政府根據保險公司辦理交強險繳納的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貼;

(三)對未按規定辦理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的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

(七)其他資金。

根據法律,私營企業目前不能辦理援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