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需要損壞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者拆除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電力建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補償。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由電力企業依法修剪或者砍伐。
第二十壹條為了生態保護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和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審批手續,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