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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包括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具體如下:

1、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不含稅收入。上年度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對沒有上年度收入的新成立企業按當期收入計征。

2、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項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辯襪入來計提和交納。各省市的征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浙江省是0.01%。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3、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轎竈神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4、水利建設基金的解釋權在省財政廳,如果有何疑問,可以咨詢省財政廳。

5、免繳範圍為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駐湘軍工企業,不含已核發了工商營業執照的軍轉民企業,銷售軍工產品收入,國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經營服務性配套設施建設、孤兒院、敬老院建設用,國家規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據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壹)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應閉虧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二)經財政部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