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條例》已經1999年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10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擴展數據
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1年以上、停止繳納失業保險金後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攜帶本人身份證、與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失業保險繳費手冊、繳費憑證和1近期1寸照片辦理相關手續。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42元。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69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896元。累計繳費時間滿15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23元。
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951元。從第65438+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的月發放標準為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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