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推介私募基金時,禁止有以下行為: (壹)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第37條則是對應的處罰規定: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采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采取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