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人:壹般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私募股權(簡稱“PE”)在國內通常被稱為私募股權投資。從投資方式來看,根據國外相關研究機構的定義,是指對民營企業,即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考慮了未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出售股份獲利。
在有多名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中,可以通過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的方式,委托壹名或者部分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