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險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和其他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規則三。醫療保障資金的使用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應當將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