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 * *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頒布的《住宅建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建[1998]213號)規定,用於住宅建築公共*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
單位出售公房的維修基金由出售房屋的單位和購買房屋的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屬於購買人,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根據法律規定,* * *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 * *舊件和* * *舊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
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並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公共維修資金的收費標準各地不盡相同。以北京為例:
此前,北京按總房款的2%繳納公共維修基金。更新後的標準為:多層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高層建築每平方米200元。這是因為不同房子的建築安裝費用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