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三十八條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以下順序保障基金支付:(壹)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建立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調劑安排,提取風險基金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提取儲備金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按程序申請動用儲備金。
(三)轉讓或提前變現基金投資產品。(四)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補貼。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調整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之間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