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區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 *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資金的使用由出售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撥付。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年度使用計劃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足時,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決定繼續向業主籌集。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