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是指根據建設部《住宅建築使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單位出售公房的維修基金由出售房屋的單位和購買房屋的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屬於購買人,用於住宅建築公共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根據法律規定,* * *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 * *舊件和* * *舊設備設施的大中修、更新和改造。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並隨房屋所有權轉移。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時,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應當將首期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向買受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