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並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職工,享受下列待遇:
(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7個月工資;
(2)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因工傷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向當地民政局申請生活困難補助,申請的內容可以寫清楚具體的生活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