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市經辦機構審核辦理轉移手續,向失業人員出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同時按規定將失業保險費、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費用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失業人員回原籍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的,統壹由市經辦機構辦理遷入手續。市級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提供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被轉移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的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如下:
1.未經本人意願,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中斷就業的;
2.有本市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1年;
5、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申領手續,並提出求職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