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基金項目的審批、申請、評審、實施和管理,涉及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知識產權和科技檔案管理等問題,按國家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與國內外機構開展聯合資助的相關協議不得與本規定相抵觸。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然科學基金委此前發布的有關基金項目管理的規定和辦法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計劃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