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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不足,交易時需補足嗎?蘇州是如何規定的?

壹、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三、公***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