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不再實行減繳或緩繳政策,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征繳。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後,繼續執行1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業保險費率仍為1%;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根據原統籌地區基金結余差異,截至2020年6月65438+2月31,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18至23個月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降低費率20%的政策,累計結余可支付24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繼續執行降低費率50%的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