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由第三方承擔。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醫療保險
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基金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參保人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會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聚集了單位和社會成員的經濟力量,在政府的資助下,患病的社會成員可以從社會上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減輕醫療費用負擔,防止患病的社會成員“因病致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