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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級市政工程收費標準

江西省建設廳關於調整江西省市政工程費用定額中機動施工津貼等費用的通知

甘丁健字[1995]第2號

各地、市、縣建設局(建委):

根據國務院1993+13令第13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建設部348號文件和江西省教委、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稅務局65433號文件的規定。156和文件編號贛稅發(1993)616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決定對《江西省市政工程費用定額》中的機動施工津貼、稅金和勞保基金調整如下:

1.移動施工津貼:不論施工企業的性質和資質等級,也不論工程地點與基地(公司)的距離遠近,均應計算此項費用。費用標準由原來的每個工作日0.5元-0.6元調整為3.50元,計算方法根據預算定額增加20%的工作日數,作為計算機動施工津貼的總工作日數。除了稅之外,不收取這項費用。

2.勞動保險基金:除國營建築企業外,集體建築企業也應提取勞動保險基金。

三、稅基和稅率

(1)稅金的計算基數是工程總成本(即直接費、間接費和計劃利潤之和)。

(2)稅率調整:

1,項目所在地省(地)市3.45438+03%。

2.項目位於縣城,占城鎮的3.348%。

3.項目所在地不在市區,3.220%在縣城或鄉鎮。

4.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凡1年1月以後開工的項目,或1995年1月1年以後未結算的在建項目,壹律執行,已結算的不再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