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產生於上世紀80年代,僅適用於原固定員工,不適用於勞動合同制員工。合同的有效期壹般不超過兩年。
其內容包括:停薪留職的時間,在此期間的計算長度,是否繼續享受勞動保險待遇,停薪留職員工是否應向原單位定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在此期間,員工不予晉升,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因病或者因工致殘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按照辭職辦法處理。
停薪留職的意義:
停薪留職,準確地說,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產物。
在計劃經濟時代,有壹批人,包括企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和黨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手中都有壹個牢不可破的“鐵飯碗”;當市場經濟的大潮來臨時,他們有的辭職下海,有的因為其他原因離開了原來的工作崗位。
但由於轉型不徹底,計劃和市場還處於交集期,所以這些人的“鐵飯碗”還保留著,計劃和市場的好處都被占了。雖然停發工資,但他們隨時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鐵飯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