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基金的載體是個有限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受合夥企業法約束,而契約型基金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受信托法和基金法的約束。房地產基金投資時經常需要入股項目公司,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只能通過GP來代持。GP成了項目公司名義上的股東,這對GP和LP來說都有壹定的風險。而有限合夥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義來持有項目股權,投資人和管理人的責任和收益更明確。
2、第二點也是很重要的壹點,新基金法實施前,中國只有公募基金可以采用契約制,而在房地產基金大發展的12年-14年,那個時候私募只能通過有限合夥來搭建結構。而且契約制要求管理人必須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基金管理公司,而14年之前連基金管理人牌照都沒開始發呢。因此這也造成了從觀感上似乎有限合夥制基金遠遠多於契約制。
從契約制基金的先天條件來看,適合投資於比較標準化的二級市場有價證券。現在像星浩等大機構也會發壹些FOF形式的契約制基金,在產品結構上投資於壹個有限合夥基金,再由這個基金投資項目公司。這樣套壹層有限合夥的目的,壹來可以拓展有限合夥50人的投資上限,二來可以解決股東身份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