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的申請的情形有滿足相關條件,需要基金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的,應由交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若搶救受害人結束後,搶救費用尚未結算,醫療機構也可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若滿足相關條件,需要基金墊付喪葬費的,由受害人親屬憑《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