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避免基金募集完畢後超過20個工作日未辦理備案手續的風險,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待疫情障礙消失後再完成備案前的募集手續,雖然推遲募集、備案手續將延遲對外投資,但是能減輕備案合規風險。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業協會最新備案須知,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申請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最新備案須知對契約型基金、公司型或合夥型基金的“募集完畢”標準進行了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壹)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