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普通床位費:普通床位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範圍。未經整體改造病房為每床日16元;經過整體改造病房為每床日24元;實際收費低於上述標準的,按實際收費支付。(二)急診觀察室、搶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費納入支付範圍,執行市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療因病情需要住入層流病房費用,可納入支付範圍。(四)加強病房,按市衛生局《加強病房(ICU)收治標準》(京衛公[1996]8號)文件執行。(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建立的治療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費、查床費納入支付範圍。(六)住院期間的取暖費;由參保人員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