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人階級鬥爭的強大壓力下,德國於1889年頒布《老年和傷殘保險法》,標誌著現代社會養老保險的誕生。19世紀末到20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先後都建立了強制性的養老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美國爆發了空前的經濟危機,許多退休者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為此,美國於1935年制定《社會保障法》,建立起壹整套老年及孤寡人員保險制度,目的在於保證所有臺法勞動者都能享受到最低水平的退休收入。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開始著手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政務院於1951年公布、1953年修訂實施了《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對國有企業職工的養老等項社會保險作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企業按月繳納相當於企業職工工資總額3%的保險費,其中30%上繳全國總工會,作為勞動保險總基金,70%存於各企業工會。當時規定的養老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70%。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辦法。1958年,又統壹了企業、事業、國家機關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樣,中國城鎮勞動者統壹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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