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醫療費用 符合規定標準的,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對於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費用,各地規定不同,壹般為誰同意誰支付,也有省市規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同承擔的。 《中華人民***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