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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生育津貼的條件和標準是什麽?

法律解析:生育津貼的標準以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基數(即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基數的平均值)計算:正常分娩(含7個月以上早產)、三個月生育津貼(含剖宮產)、三個半月生育津貼。每增加65,438+0個嬰兒,生育津貼將增加4個月以上(含4個月)。領取條件是:

(壹)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生育條件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在本市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費(不含補繳)12個月。

標準:女職工生育津貼或計劃生育手術津貼計發公式為:計發生育津貼或計劃生育手術津貼時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計發天數。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參保職工年平均月工資總額65438+2月除以相應數確定。新設立的用人單位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該用人單位第1個參保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