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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工作存在的風險點

法律分析:在當前社會環境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風險的形成大致可分為整體社會因素和局部社會因素。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自身特點所致。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由以前的公費醫療逐步轉變而來。現階段,醫療保險的支付是由參保人、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三個方面來完成的,醫藥消費的不透明性,使得醫療監管機構很難對醫藥消費的價值與消費內容的合理性做出準確的界定,這就為統籌基金正常、準確地支付醫藥費用造成了很大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