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部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由企業繳納、職工個人不用繳納、受益人是女職工,男職工的配偶根據規定不享有該項權利。
法律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