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步規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現就貫徹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湛府[2002] 38號)提出如下補充意見,本補充意見與《湛江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湛府[1999]51號)和湛府[20021]38號文壹並執行。
壹、按照湛府[1999]51號文和湛府[2002] 38號文規定,市區凡列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仍未參保的人員,都必須從2002年7月1日起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二、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而未參保的人員,今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壹從2002年7月1日起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已參保而不按時繳費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時必須補足欠費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規定增收滯納金。上述人員在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增收滯納金後,其在欠費期間發生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可由本人按規定備齊資料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待遇標準參照湛府[1999]51號文第四十五條執行。
三、上述人員不補繳欠費期間的大病救助費,不享受大病救助待遇。
湛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