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受賄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受賄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並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1。向三人以上行賄;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司法解釋還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數額、多次受賄、數罪並罰、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受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利益等作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