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大寫數字金額應填寫正楷或行書,如壹(壹)、二(二)、三、四(四)、五(五)、六(六)、七、八、九、十、百、千、萬、億、元、角、分、零。不要使用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讀、發或零。
明朝改良
明朝時,朱元璋因為當時的壹個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而頒布法令,明確要求記賬數量必須由“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萬”改為“壹、二、三、四、五、八、七、七、七、八、八、八、八”。後將“莫”、“錢”改寫為“白”、“錢”,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