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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票經紀代理費如何計算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

如果是開具經紀代理費發票的個人,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按照為企事業單位承攬代理業務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有下列兩種情況之壹的,可以按照綜合所得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1.經紀代理費在6個月內支付,每筆代理費不超過2萬元;

2券商手續費占總收入的90%以上。

因此,如果妳的代理費在6個月內支付,且每筆代理費不超過20000元,可以按綜合所得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中介費高於2萬元或者經紀費占妳收入的90%以上,就需要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您需要更具體的信息或操作細節,請咨詢稅務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