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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區別

《信訪條例》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大的區別在於兩個條例的內容不同。

壹、來信來訪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用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方式進行的活動。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

二、政府信息公開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個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