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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實務案例研究

如果是考試題目,我可以給妳的答案是本案的合同性質已經不是CIF合同,所以不能滿足對方的要求。由於(1)CIF合同是裝運合同,賣方通過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貨義務,不負責貨物在運輸途中的滅失或損壞風險以及貨物交付後產生的額外費用。本案合同條款規定,賣方保證貨物到達漢堡的時間不晚於65438+2月5日,否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這壹條款改變了“裝運合同”的性質。(2)CIF是性交的象征,賣方憑憑證交貨,買方憑單據現金。但本案合同約定,如果賣方已結匯,賣方必須將貨款返還給買方。該條款改變了憑賣方憑證交貨的特點。所以他們無法滿足對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