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登記應當遵循戶與居住地登記壹致的原則。
公民遷移,除本戶口所轄區域外,只進行地址變更登記,不進行遷出和遷入登記。凡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域的,均可申請辦理遷出和遷入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轄區戶口的,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並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