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信息系統備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對信息系統備案進行審查,符合等級保護要求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發現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標準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單位補正;發現不允許分級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單位重新審核確定。
運營使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重新確定信息系統等級後,應當按照本辦法向公安機關重新備案。
原文:/gzga/b/01/3172 .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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