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公司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公司登記事項包括:
(1)姓名;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註冊資本;
(5)公司類型;
(六)經營範圍;
(七)營業期限;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