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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賣房)

東丈在陳欣出售房屋是壹種代理法律關系。合同雙方為陳欣和高升。《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陳欣可以找高升和東丈或者他們中的任何壹個人來承擔全部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與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陳欣在本案中只是委托東丈暫時看管自己的房屋,那麽東丈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屬於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陳欣享有批準權。

如果陳欣不讓東丈賣房,東丈以陳欣的名義賣房,超出了代理權,效力待定,需要陳欣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