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培訓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退還培訓班費用的,服務購買者可以選擇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或者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培訓機構退還費用。但是,如果培訓機構在法律上、合同上已經向消費者提供了課程培訓,消費者是不能隨意主張退款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就消費者權益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