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李委托中介賣房是委托關系,張委托中介賣房也是委托關系。
3.張欲購買李的房屋,附加條件是出售李的房屋,這是壹份附條件買賣合同。為了賣掉自己的房子,以首付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李的房子,時間定為三個月。但是三個月過去了,條件還沒有達到。之後買賣雙方口頭約定繼續銷售,希望銷售完成,但沒有約定期限,至今仍在滿足附帶條件。因此,張某想解除買賣合同,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4.《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撤銷權。可見,張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定金是有法律依據的。
李以不是本地人為由不退押金,沒有法律依據。
6.如果雙方先協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生效地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