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軟件企業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及其他相應的技術服務為業務和主營業務收入,提供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所以需要辦理資格證。
2.軟件企業的認定條件發生了變化,具體表現在《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
擴展數據
在1、2011、1之前成立,已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試行)》(信息部[2000]968號)(以下簡稱《舊辦法》)認定並已在主管稅務機關完成企業。
2.企業需補充提交已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證明材料復印件。
3.按老辦法認定的2011 1 10月1之前成立的企業,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手續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到期的,按新辦法重新認定。